锡商院人〔2016〕15号
本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加值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加班、值班费发放,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等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范围
1.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各部门不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安排加班。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加班,可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学校批准可发放加班费。
2.因安全、行政、后勤保障等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安排的总值班、办公室值班、安全保卫值班、学生管理值班、后勤保障值班、网络值班,经学校批准可发放值班费。
二、对象和标准
1.实际承担加班、值班职责的人员,加班、值班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计半天(次),4小时以上的计1天(次)。
2.事业人员和代理人员加班费发放标准为每天不超过100元,值班费为每次不超过40元。企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协议用工人员加值班费标准参照执行。
三、申报和发放
1.申报加班的部门需提前两周填写《加班计划申请表》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如遇突发或特殊情况未按程序报批的,应在加班结束后的五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每学期末各部门根据经学校审批过的加班事项,填报《加班费发放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记录,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发放。
2.需发放值班费的行政职能部门每年用于值班发放的费用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定额支出,由部门造表按财务规定发放。企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协议用工人员的加班、值班费按现行方式发放。
3.事业人员的加班、值班费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教学部门加班、值班费从本部门超教学工作量奖励中列支。实行二次分配的部门中企业人员的加班、值班费从部门企业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列支。
4.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参加评审、评标、监考等工作,已获取报酬的,不得再发放加班、值班费。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值班时间和数量,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安排加班、值班。同时加强对加班、值班进行考勤,如实记录,并在本部门公示。
2.各部门不得把发放加班、值班费视为教职工福利,要严格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加值班费。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更不得弄虚作假,多报瞒报。
3.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1月16日
院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